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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光前与被执行人许瑜举民间借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前,许瑜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郑光前,男,1953年1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瑜举,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郑光前与被执行人许瑜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瑜举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湖前街龙湖路8幢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且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扣留、提取用于偿还欠款。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成铭审 判 员  钟德才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