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李言信与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孙敬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信,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孙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718号申请执行人李言信,男,194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孙敬祥,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运输合同纠纷[案号(2013)西商初字第214号]一案,判决孙敬祥赔偿李言信经济损失31498.73元及案件受理费587元、速递费180元,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言信于201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言信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