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田震与何燕、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震,何燕,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田震,男。委托代理人郭炳江,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燕,女。被告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武彩娟,经理。原告田震与被告何燕、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震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燕、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震撤回对被告何燕、何燕、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