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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执民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小正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磐执民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正。申请执行人吴英芳。被执行人吕丰灯。被执行人傅海英。申请执行人黄小正、吴英芳与被执行人吕丰灯、傅海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磐安县公证处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浙磐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丰灯、傅海英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磐执民字第6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陈福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