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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邵某某,男,1976年12月11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马某某,女,1987年10月14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维持家庭和睦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朱彦军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国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