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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华林福与嵊州市甘霖综合贸易市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林福,嵊州市甘霖综合贸易市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华林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幼祥,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甘霖综合贸易市场,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秀山路。经营者:金向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林福与被告嵊州市甘霖综合贸易市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林福负担。审判员 单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