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常民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茂新与陆云峰、陈贤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云峰,王茂新,陈贤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云峰,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新,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陈贤园,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陆云峰因与王茂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辖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陆云峰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由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月11日,王茂新与陆云峰在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因该选择的管辖明确,因此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维审 判 员  谢小洪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