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自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自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李自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6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李自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二万二千九百一十元四角三分,利息六千九百三十九元四角,费用二千四百五十八元九角七分,并按照《VISA奥运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有关给定支付上述款项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自强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李自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自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6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李自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贾秋春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