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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姚明杰与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冯加良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姚明杰,冯加良,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用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向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明杰。委托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加良。委托代理人:邢德强,山东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用辉,任董事长。上诉人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盛辉物流)因与被上诉人姚明杰、被上诉人冯加良和被上诉人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盛辉物流集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2)岱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济南盛辉物流委托代理人吴向先、被上诉人姚明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连振、张树强和被上诉人冯加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福建盛辉物流集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原告将一批油菜种子,共计34000斤交由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至福建省福州市,收货人为福州春晓种苗有限公司林某甲,运费10200元由福州春晓种苗有限公司提货支付。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本案被告冯加良开办的济南市天桥区新程快运部先将油菜种从原告处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石河村运往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该运费由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济南市天桥区新程快运部司机张某甲在原告处清点装车后,向原告出具收到货物的凭证一份。同时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姚明杰传真由被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格式的货物托运单一份,托运单内容为:托运人姚明杰,收货人林某甲,起迄地济南一福州,货物名称种子,件数340件,托运单号206746611。当天下午13时50分,被告冯加良的货车在泰安至济南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冯加良三方达成协议一份,内容为经物价局现场检查核实,从泰安发往福州林祥客户的单号206746611油菜种因车祸造成严重的货损,整理后基本完好油菜种子171袋*100斤=17100斤,混杂不可利用的60袋约4000斤,灭失12900斤。经物价局、交警队同意基本完好的17100斤种子可以发货。2012年9月11日,济南市价格认定中心接受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的委托对交通事故中损失油菜种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装载的油菜种损失5450公斤,损失价值381500元,散落污染3000公斤,损失198000元,损失价值合计为579500元。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将剩余完好的17100斤油菜种子由济南运送至福州,并由被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向提货人福州春晓种苗有限公司收取运费5130元。事后原告姚明杰与被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冯加良对货物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84500元。庭审时原告提交因处理货物损失支付李成平交通费3600元的收条一张。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货物运输托运单、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书、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冯加良及原告的三方证明、种子生产合同书、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新程快运部工商注册信息、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虽然以被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托运单,但实际接受委托的承运人为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与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虽然运单中载明货物运输区间为济南至福州前横路,但是被告冯加良系接受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将诉争货物由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石河村即原告处运输至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另外原告与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冯加良三方于2012年8月15日达成协议明确注明货物始发地为泰安;因此作为承运人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应对货物从泰安至福州承运期间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济南市天桥区新程快运部作为整个联合货物运输合同中泰安至济南段的承运者,对于原告货物损失存在过错,应与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市天桥区新程快运部为个体工商户,冯加良作为其开办者应当由本人承担责任。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辩解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原告委托济南盛辉有限公司承运其货物,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传真将填写好的标题为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格式托运单传送至原告,原告将货物交付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济南市天桥区新程快运部,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系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三被告辩称诉争的标的物不是种子,属油菜籽,原审法院认为货物托运单中货物名称栏记载、收货单记载均为种子,且原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冯加良三方出具证明中均为种子,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冯加良辩称没有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关系,只是与第二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发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应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这一辩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酌情认定600元。判决:一、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姚明杰种子损失5795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80100元;二、被告冯加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姚明杰对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4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济南盛辉物流上诉称,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要名节口头约定将一批油菜种子34000斤交由上诉人运至福州市,运费10200元,由收货方提货时交付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没有安排被上诉人冯加良到泰安将姚明杰的货物运至济南;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是承运了未受损害的货物,从济南运至福州,也收取了该批货物从济南到福州的运费5130元,但这不足以证明讼争之货物从泰安运至济南是上诉人所承运,所以一审已上诉人出具的5130元发票来推断泰安至济南的短途运输的承运人是上诉人,显然是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一审不采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冯加良关于讼争标的物并非种子的质疑意见,而认定讼争货物为种子,是错误的。因为该批货物根本不符合法律对种子的生产、销售、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规定。由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而将泰安至济南短途区段的承运人框定在上诉人身上,而后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显然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姚明杰辩称,我方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直接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与冯加良没有直接的货物运输关系,冯加良是受上诉人指派运输我方货物无论是从货物的名称上还是从三方签字盖章的证明看,该货物是种子,并且济南市交警对损失鉴定的对象也明确是种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冯加良辩称,上诉人所述部分事实与客观不符,被上诉人冯加良是与上诉人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与姚明杰无运输合同纠纷;根据种子法相关规定,损失的货物是普通货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从泰安到济南路段的货物承运人是谁;二、承运的货物是不是种子。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一、关于从泰安到济南路段的货物承运人是谁的问题,因为本案被上诉人姚明杰与上诉人济南盛辉物流口头约定将货物运往福州市是事实,冯加良认可其将货物从泰安运往济南系接受济南盛辉物流的委托,并否认其与姚明杰有运输合同,再者冯加良与济南盛辉物流在济南系邻居存在业务关系。再者,事故发生后,济南盛辉物流、冯加良与姚明杰三方于2012年8月15日达成协议明确注明货物始发地为泰安,因此本案应当认定承运人是济南盛辉物流。二、关于承运的货物是不是种子问题,因为货物托运单中货物名称栏记载、收货单记载均为种子,且姚明杰、济南盛辉物流、冯加良三方出具证明中均为种子,所以承运的货物应当是种子。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45元,由上诉人济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军审判员 刘政智审判员 许连元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