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陆平平与苏晓泉、吴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平,苏晓泉,吴国良,陆铭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陆平平,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昊,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泉,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吴国良,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陆铭铭,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平平与被告苏晓泉、吴国良、陆铭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平平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平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陆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