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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中才与朱建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才,朱建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03号原告王中才,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建超,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才与被告朱建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才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