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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赵晓龙、李长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赵晓龙,李长全,杨连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良,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晓龙,农民。被告李长全,农民。被告杨连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晓龙、李长全、杨连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2月10日以被告赵晓龙已全部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由被告赵晓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金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