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赵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赵县县前村委会与王昌春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县前村委会,王昌春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赵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县县前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春,男,1953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文霞,1969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赵县县前村委会与被告王昌春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5日,被告与我村委会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位于石塔西路路南,东至铸造厂,西至自来水管件厂,南边也是自来水管件厂的场地一块,租期一年,从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续租,但也没有将所租的场地交回村委会,虽经村委会多次催促,被告始终不予交还,无奈只好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将所租的场地交还给原告,并腾清上面的附着物,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我家原有三块老宅,1974年村里扩建时占用了我家两块,有当时村委会证明,无论何时提出要求重新安排宅基,村委会都立即安排,后我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我家安排宅基地,但村委会频繁更换村委会书记,使该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9年5月份,我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用了现在原告所说的一块地方,但在2000年9月份,因开通驿里街又要占用我家的地方,当时我的住房是新盖的,村委会书记屈庆瑞找到我,让我带头搬,这时我又向村提出给我安排原来占用我家的宅基地,村委会同意并出具一份证明,就将我租用的地方安排给我使用,原告的请求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昌春有老宅三处,1974年原告进行村改造占用两块,答应被告家何时要地方,村里及时安排,后一直没有解决,1997年被告与王昌席合租位于石塔西路308国道西、蒙自磷肥厂对过,路南一块地方即诉争地,2000年9月本村因要对驿里街扩建开通,需要占用被告家的宅基地,对这次改建中被告又提出要一并解决此事,原告村委会同意并于2000年9月26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是,不管2010年到期与否将诉争地安排给被告使用。关于该协议的背景,被告称,当时,原告考虑到拆迁需要时间长又因为当时租地人王昌席也是拆迁户,为了拆迁的顺利,就将时间定为2010年,在这一过程中原告仍收取租费。所以后来就有了2009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该地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以被告合同到期,被告没有交还该地方为由起诉到本院,要求被告腾清该地方及地上的附着物并交还给原告。对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1974年本村村委会同意随时可以安排给被告宅基使用及2000年9月26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质证,原告对两份证明有异议,认为两份证明是同一人所写,要求对书写人与公章进行鉴定,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该证明上的公章原章,原告没有提供。经对两份证明进行鉴定,为同一人书写。被告对此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通知三鉴定人,只有一人出庭,其余没有出庭,出庭的鉴定人也没有出示作出结论的依据。被告现对该地块占有,其上的附着物为被告所有,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纠纷是在村委会发放宅基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纠纷,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作出审批意见,是整个审批程序中初始审批,终极批准要靠政府的最终批准去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就本案,原告将争议地让被告占用,作为原告70年代占用被告家宅基的补偿,原告并为被告立有协议,至于被告占用的地方是否经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没有决定权,只有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批准。这一系列工作是行政机关管理的事务,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民事解决的事项。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瑞果审判员 李翠平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