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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敏与薛海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敏,薛海潮,山东神工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882号原告申敏,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薛海潮,男,汉族,居民,现住枣庄市。被告山东神工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被告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尚海被告杨尚海,男,汉族,居民,住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敏与被告薛海潮、山东神工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海潮、山东神工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尚海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敏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海潮、山东神工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尚海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