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催字第2号申请人寿光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申报人鸡西市城子河区汇隆建材商店。申请人寿光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因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汇票号码为3130005223126855,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寿光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富吉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0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鸡西市城子河区汇隆建材商店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籍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