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谏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丁卯国景家具经营部与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丁卯国景家具经营部,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谏商初字第57号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国景家具经营部,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团结河东(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2幢308-314号)。负责人兰青珍,系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左湖村罗二组。法定代表人倪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国景家具经营部与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国景家具经营部委托代理人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尚欠40796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款。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了价值55796元的办公桌、沙发等家具。被告支付了15000元,尚欠40796元。2012年9月4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承诺欠款40796元于一个月内付清。然而,被告未能兑现。2013年8月底,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2012年9月4日,被告承诺在一个月内支付尚欠原告的家具款40796元,应予给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国景家具经营部价款407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426元,由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卫 文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亚苏(附:上诉须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