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俎志国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志国,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俎志国,农民。被告刘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俎志国与被告刘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杜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俎志国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俎志国承担。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科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