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唐瑭,均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盛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9298045-6。法定代表人:陈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忠,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歌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华盖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华盖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华盖公司经调查发现,尹歌特公司在其宣传册第1页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张图像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图片,品牌:photodisc,编号:AA027275,图片内容为:男人。故此,华盖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尹歌特公司立即停止对华盖公司案涉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尹歌特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尹歌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被告尹歌特公司辩称:1.华盖公司不能证明其或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享有合法的著作权,仅凭华盖公司提供的GETTY公司网页查询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案涉作品著作权确为GETTY公司所有。而华盖公司以宣传册内容主张尹歌特公司侵权,但不能证明该宣传册的真实性及制作、使用主体及范围,也没有经过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佐证,宣传册亦不能显示其与华盖公司主张的著作权有关联性。2.华盖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也不存在合理费用。另,华盖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尹歌特公司因此取得了任何利益。3.华盖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没有著作权,其授权具有非法性。华盖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仅能证明其对GETTY公司享有代理权,不能证明其为适格原告,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同时,GETTY公司没有向华盖公司转让诉讼权利,而即使转让诉讼权利,也于法无据。综上,华盖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GettyImages,Inc.)是美国一家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公司出具由其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签字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具体内容为:1.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中国境内也能看到;2.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和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的权限证明均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附件A中列有Photodisc、DigitalVision等品牌,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未记载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相关图片的期间。另,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载明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但华盖公司未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便确定许可使用的期间,亦未向法院提交附件A中与Photodisc品牌对应的有关图片。2009年9月24日,华盖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悦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公证员王素棉、公证人员叶明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http://www.gettyimages.com网站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gettyimages.com”,进入“gettyimages?”网站首页,在该页右上角“International”处拉下菜单,点击菜单中“简体中文”,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gettyimages?欢迎来到我们的世界”页面;在该页面上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进入“gettyimages?2008年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网页,地址栏显示为“http://www.gettyimages.cn”。公证员监督了全过程并对操作页面进行了拷屏保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此过程出具了(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www.gettyimages.com网页末标注有“Allcontents?copyright1999-2009GettyImages,Inc.Allrightsreserved.”字样。www.gettyimages.cn是华盖公司注册登记的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号为京I**备06049229号-1;在该网站上有注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2012年11月29日,华盖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冬俏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与公证员于翔、公证员助理曲欣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http://www.gettyimages.com网站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打开计算机清除IE浏览器浏览记录,进入网址http://www.gettyimages.com打开新页面,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AA027275,可以搜索到案涉图片“AA027275”,并进行实时打印图片,公证员监督了操作的全过程,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对此过程出具了(2012)大中证经字第2025号公证书。根据公证截图的内容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内编号AA027275的案涉图片1幅,图片的左上角有“gettyimages?”的印样,图片信息有标题、授权许可类型、摄影师、品牌、版权所有等等。“AA027275”图片显示的内容为男人,标题为PortraitofBusinessman,授权许可类型是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是KenUsami,品牌为Photodisc,版权所有显示1995-2012;网页下方注明版权申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称于2011年3月10日在天津梅江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2011年第15届中国国际工程自动化与仪器仪表展”上,在馆场门口取得一本宣传册,该宣传册末页显示为尹歌特公司,宣传册第2页图片内容与编号AA027275的案涉图片相同,但该配图并无“gettyimages?”水印。另外,该宣传册内刊载了尹歌特公司的网址www.exactptf.com以及公司地址、电话、生产产品等信息。经查询,宣传册上载明的尹歌特公司网址www.exactptf.com,系尹歌特公司举办,并于2011年8月29日进行了网站备案登记,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1072940号-1。华盖公司并提交了经公证的其与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两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合同分别显示华盖公司许可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使用编号为DV113029A的图片的费用为11520元,许可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编号为AA000412、AA010115、BU001544三张图片的费用为30000元,相关被许可人并已向华盖公司缴交相应费用。另,华盖公司并提交了2012年10月20日与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3183482及03183483),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另查明,尹歌特公司是于2006年9月12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机械工具及配件、测量仪器、夹具、五金产品。庭审时,华盖公司认为图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是作为署名使用,而尹歌特公司则称案涉宣传册印制的产品信息、公司地址与其公司一致,但否认该宣传册系其所制作使用。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Getty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明确规定是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而华盖公司并未提供《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依据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且《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未就《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作出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而本案华盖公司没有提交许可使用期间的有关证据,违反了该条款规定。华盖公司主张尹歌特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在Getty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时间之后,华盖公司不能证明该期间其对案涉图片仍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华盖公司的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依法对涉案产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Getty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案涉图片,并在该图片上标注了版权字样,对图片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在该案涉图片下方向公众明确告知了版权、取得许可使用权的合法授权途径及侵权使用的法律后果等。虽然尹歌特公司质疑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权利,但是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认定Getty公司为案涉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而依据Gett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之相关的所有图像,系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二、原审确定的本案争议焦点错误,违背先推定权利再审查相反证明是否成立的立法精神,将属于尹歌特公司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华盖公司。在华盖公司已经提交著作权权属证据的情形下,根据“权利推定原则”,应在先推定权利存在的情况下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三、关于《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图片的期限,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可以明确,即除非被明确撤销,自2005年8月1日起长期有效。由此可知,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图片在被获许可使用的范围内,且在许可使用的期间内,不存在被控侵权时,华盖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综上所述,请求判令:1.撤销(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2.尹歌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3.尹歌特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尹歌特公司承担。针对华盖公司的上诉意见,尹歌特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明确记载授权的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有展示在该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同时,《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未记载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相关图片的期间。另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载明,华盖公司系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但华盖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没有向本院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便确定许可使用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华盖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华盖公司对案涉图片是否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权利。对此,本院分析认为:第一,华盖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来源于Getty公司的授权,故关于版权信息的内容,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的记载优于在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的记载,然而在本案中华盖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存在和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一样的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的案涉图片;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存在同样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的案涉图片,但由于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分别显示有涉案图片的品牌“Photodisc”和摄影师“KenUsami”等信息,这些记载品牌信息和摄影师姓名信息的证据属于相反证据,故本案中也不能仅凭gettyimages水印推定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拥有著作权;第三,华盖公司提交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明确记载Getty公司授权的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但从本案华盖公司的举证情况看,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图片展示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在本案中,《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约定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间,因此在双方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间存在争议时,华盖公司有义务也有条件提交《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引用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证明许可使用期间,但华盖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明确表明不向本院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即使真如华盖公司所言《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中涉及商业秘密,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并非免除其举证义务的理由和依据,其为避免在案件审理中泄露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商业信息,自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开示酌情选择适当的方式和范围。综上所述,华盖公司既不能证明案涉图片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图片,亦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华盖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盖公司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对涉及权属问题的证明标准对权利人要求应该更高,显然本案华盖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春华审 判 员 涂林宗代理审判员 谢保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如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