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执字第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02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民。被执行人马某乙,女,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