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徐某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古某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贵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徐某某与古某某于2009年相识,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感情一般。2012年5月古某某不告而别,现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某某和古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古某某承担。原告徐某某举出如下证据:证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三、证明四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近二年。本院认证认为:证一证明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应予采信;证二证明了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真实合法,应予采信;证三的四份证据相印证,证明古某某2012年5月离家至今未归,与本案相关,应予采信。被告古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古某某于2009年6月相识,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2012年5月古某某未告知徐某某就离家而去,至今未归。因此,影响了徐某某和古某某的夫妻感情。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古某某虽然离家,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徐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古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贵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旻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