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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商清(算)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范海芬与宁波市鄞州天塔聚氟玻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商清(算)字第4-2号申请人:范海芬。委托代理人:马传业。委托代理人:谢恩斌。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天塔聚氟玻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秉荣。利害关系人:薛秉荣。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本院在审理宁波市鄞州天塔聚氟玻纤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向本院报送了《宁波市鄞州天塔聚氟玻纤有限公司清算终结报告》,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2)甬鄞商清(算)字第4-1号裁定,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宁波市鄞州天塔聚氟玻纤有限公司清算组报送的《宁波市鄞州天塔聚氟玻纤有限公司清算终结报告》业经本院裁定确认,故本案强制清算程序依法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鄞州天塔聚氟玻纤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余明烈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董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