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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飞与孙高峰、王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孙高峰,王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陈飞,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孙高峰,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影,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孙高峰、王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飞承担。审判员  周昭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