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阳文圣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白静与辽阳市文圣区洪峰建筑材料厂、陆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静,辽阳市文圣区洪峰建筑材料厂,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阳文圣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白静,女。被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洪峰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郎崇良,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陆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洪峰建筑材料厂、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白静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审判员  侯冰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