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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某等与淮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姚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淮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秘密等级发文号淮法()字号份数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和办拟单稿位人于俊月日会办单位月日核稿月日签发月日校对月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姚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淮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某等人与被申请人淮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等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92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等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安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92800元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