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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卢比志与长春市三友实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比志,长春市三友实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卢比志,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三友实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比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三友实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二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