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唐伟健与赵志东,邹晓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健,赵志东,邹晓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唐伟健,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东,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邹晓莺,女,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义峰(受两被告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健与被告赵志东、邹晓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健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伟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伟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唐伟健负担。审 判 长 程 鹏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