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凤山、王晓丽与刘光辉、郯城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凤山,王晓丽,刘光辉,郯城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周凤山。申请人王晓丽,被申请人刘光辉。被申请人郯城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周凤山、王晓丽与被申请人刘光辉、郯城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光辉驾驶的鲁Q×××××号大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光辉驾驶的鲁Q×××××号大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