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蔡建明诉王东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明,王东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蔡建明,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王东正,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东正的工资收入65000元,自2014年2月起,每月扣留、提取人民币1000元。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