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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欧望娟与荣六喜、胥阶新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望娟,荣六喜,胥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欧望娟,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岳阳县城关镇粤西居委会二组。被执行人荣六喜,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岳阳县城关镇粤西居委会四组。被执行人胥阶新,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岳阳县城关镇粤西居委会一组。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欧望娟与被执行人荣六喜、胥阶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荣六喜、胥阶新因诉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望娟144773.5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荣六喜、胥阶新与申请执行人欧望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付70000元,余款在2014年6月30日前结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