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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辛瑞华与刘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瑞华,刘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辛瑞华。被执行人刘守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