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邓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立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邓刑一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强,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立强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至邓州市穰东镇赵河桥西头时将步行的刘某甲当场撞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立强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张立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邓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董某某、刘某乙的证言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立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