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健与李维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李维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张健,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宏,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李维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周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