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09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曾家荣,胡青平等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家勇,曾家荣,胡青平,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9057号原告曾家勇原告曾家荣原告胡青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刚,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中心街17-21号。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晔,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家勇、曾家荣、胡青平诉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家勇、曾家荣、胡青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家勇、曾家荣、胡青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家勇、曾家荣、胡青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家勇、曾家荣、胡青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51元,由原告曾家勇、曾家荣、胡青平负担。审 判 长 邓晓光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