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民初字第06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674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孔 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