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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3条6号4号楼二层215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强,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专员。被告刘建国,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心缘伟业劳务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