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彩霞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彩霞,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莱阳穴坊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穴坊镇西躬家庄村。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9日(2013)烟民一终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