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神木县中鸡镇砖厂与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中鸡镇砖厂,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神木县中鸡镇砖厂。负责人李布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康继文,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中鸡镇砖厂诉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中鸡镇砖厂撤回对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