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邢生诉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邢生,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高邢生,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文安镇人和路华苑小区108门。被告李志伟,男,成年,住大城县马六郎村。原告高邢生诉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邢生撤回对被告李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邢生负担。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