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东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郴州东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岳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建,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郴州杰翔商贸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保全费1345元,以上合计3005元,由原告郴州东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