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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简明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简明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小强,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淑苹,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被告简明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简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熊文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