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