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伟与孟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韩伟与被执行人孟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孟昭辉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刘爱国执行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存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