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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执行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汤辅成与郑为杰、黄秀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辅陈,郑为杰,黄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执行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汤辅陈,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为杰,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秀云,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汤辅陈与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辅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支付款项人民币35.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福清电视台公示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拒不履行判决的信息;(2)对被执行人黄秀云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为杰、黄秀云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汤辅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