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丽生与康松等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生,康松,康建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丽生,男。第一被告康松,男。第二被告康建清,男。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中心区云山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7层。公司负责人屈叶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生诉第一被告康松、第二被告康建清、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生以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生撤回对第一被告康松、第二被告康建清、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王��生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