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县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周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县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周某。被告韩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韩某某,现年10岁。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我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抵顶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和我不是经常吵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韩某某,现年10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实,并经质证,可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家庭琐事的处理不当是造成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如果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能够相互呵护,彼此信任,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之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海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