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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执行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肖灼平与林开茂、林登先、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灼平,林开茂,林登先,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行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肖灼平,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黄发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开茂,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乡村医生,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登先,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肖灼平与被执行人林开茂、林登先、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登先、周建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并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登先、周建明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周建明在银行中的存款837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 勇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章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