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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新忠与张成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忠,张成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忠。被执行人张成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忠与被执行人张成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成爱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