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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戌和与被告赵亮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戌和,赵亮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戌和。被告赵亮和。原告赵戌和诉被告赵亮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戌和于2014年2月10日以双方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戌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戌和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利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