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戌和与被告赵亮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戌和,赵亮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戌和。被告赵亮和。原告赵戌和诉被告赵亮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戌和于2014年2月10日以双方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戌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戌和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利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