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潘世梅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潘世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振华,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潘世梅,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潘世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华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振华负担。审判员 江 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林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