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与陈妙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陈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08号宝丰大厦主楼十楼、六楼612房,组织机构代码774104428。代表人韩卫众,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1843155—8。法定代表人简力宏,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甘霞,系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符国捷,系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妙燕。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佳宾,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妙燕与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佳深圳分公司)、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妙燕与百佳深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2012年12月份克扣工资1906元的问题。百佳深圳分公司主张陈妙燕存在违规指使下属多人多次代打卡,涉嫌向公司提供虚假考勤记录;管理失职,私自销售未经公司采购部正规采购的商品、就奶粉失窃情况涉嫌造假及向公司提供虚假报告等违纪行为,认为陈妙燕的上述违纪行为违反了《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国)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陈妙燕警告、降薪降职及调店处理。本院认为,首先,百佳深圳分公司主张陈妙燕存在私自销售未经公司采购部正规采购的商品、就奶粉失窃情况涉嫌造假及向公司提供虚假报告等问题。因百佳深圳分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述违纪行为与陈妙燕存在直接管理关系,故百佳深圳分公司主张陈妙燕为此应承担管理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虽然陈妙燕存在违规叫人代打卡的行为,但百佳深圳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国)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订且已公示,其所提供的电子邮件亦不足以证明陈妙燕知悉上述员工手册的内容,故百佳深圳分公司以《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国)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为对陈妙燕上述行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百佳深圳分公司对陈妙燕作出降薪及罚款的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克扣陈妙燕2012年12月份工资1906元依法应予返还。原审认定正确,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13年1月1日至4日工资1287元的问题。百佳深圳分公司确认陈妙燕上班至2013年1月4日的事实,其主张无需支付陈妙燕当月工资128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双薪7000元、年终奖金21000元的问题。因本案双方并未就年终双薪及年终奖金曾进行约定,而且年终双薪、年终奖金亦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故陈妙燕主张年终双薪及年终奖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陈妙燕主张加班工资,并提交了考勤卡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形。百佳深圳分公司对上述考勤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陈妙燕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每月支付的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因百佳深圳分公司对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陈妙燕的考勤卡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而百佳深圳分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向陈妙燕支付加班工资,故其主张无需支付陈妙燕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6122.9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百佳深圳分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陈妙燕为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百佳深圳分公司依法应向陈妙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4308.53元(8990.66元×20.5个月),原审认定正确,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维持。百佳深圳分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该经济补偿金,陈妙燕主张该经济补偿金的超出部分,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根据陈妙燕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其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原审判决百佳深圳分公司承担陈妙燕的部分律师费3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百佳深圳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上级法人单位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应就百佳深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上诉人陈妙燕与上诉人百佳深圳分公司、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汪 洪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